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(Alumni Association of Peking University in Shenzhen)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毕业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和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,服务广大校友,促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建设和发展,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、进步、民主、科学的优良传统,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大学和深圳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本会的监管单位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;本会的指导单位是北京大学校友总会。
第五条 本会地址:深圳南山区西丽深圳大学城北大校区H栋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   (一)组织校友联谊、互助活动;
   (二)组织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;
   (三)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推广活动;
   (四)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;
   (五)组织人才培训;
   (六)开展社会公益活动;
   (七)兴办科技、咨询实体机构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成为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
(四)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;
(五)参加本会组织的论坛和讲座;
(六)参加本会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;
(七) 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团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;
(五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六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。

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 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8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(含常务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
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;
(三) 捐赠;
(四) 业务活动收入;
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做到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,严格制度,遵守国家有关规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在监管和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监管和领导单位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九条 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条   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